首页 > 指导性案例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须知

2015-06-08 15:42:27

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负有举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的义务和因举证不能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应承担的风险。

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终结裁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六、进行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不需交纳案件执行费。

七、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被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若提供不确实或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