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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2015-06-08 15:30:43

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1万元以下50元

(2)1万—10万元×2.5%-200元

(3)10万元—20万元×2%+300元

(4)20万元—50万元×1.5%+1300元

(5)50万元—100万元×1%+3800元

(6)100万元—200万元×0.9%+4800元

(7)200万元—500万元×0.8%+6800元

(8)500万元—1000万元×0.7%+11800元

(9)1000万元—2000万元×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0.5%+41800元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外交纳;超过2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外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

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只是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案件申请费

1、案件执行费

(1)无执行金额的50—500元

(2)1万元以下50元

(3)1万元—50万元×1.5%-100元

(4)50万元—500万元×1%+2400元

(5)500万元—1000万元×0.5%+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0.1%+67400元

2、案件保全费

(1)1000元以下或不涉财产30元

(2)1000元—10万元×1%+20元

(3)10万元以上×0.5%+520元,但不超过5000元

3、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上诉案件

1、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上诉费用。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3、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4、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3、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