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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风险告知书

2017-09-20 14:59:03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先期预见诉讼风险,便于当事人在解决行政争议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现将行政诉讼风险及后果告知各方当事人: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完全或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视为当事人放弃该部分权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起诉、上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又不办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审批手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3、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证据保全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担保的,或申请保全证据不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证据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4、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5、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风险:当事人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人民法院也不在组织质证。二审期间除当事人提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和当时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有争议外,一般不在进行质证,即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按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至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提供,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证据材料;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若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否则,该证据无效。

7、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否则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8、不按期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不符合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证据。

9、申请鉴定的风险: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对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具有《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或第3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10、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风险: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视为撤诉;被告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承担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