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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2017-05-12 16:54:41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必须为a4纸,一式三份,并以对方当事人人数为基数,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一份再审申请书。同事,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再审申请书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详见“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五、除再审申请书外,申请再审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下列事由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论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公或者应当参加诉论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