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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2016-04-15 14:39:58

    砚山县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现将本单位预算公开并作如下说明:
     一、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砚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砚山县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二)主要工作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州中级法院指定审理和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廉政建设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处和查处本院干警违纪案件。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7、规划、管理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时,在职在编实有人员78人,离退休人员25人,在编实有车辆16辆。

     三、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总收入2556.29万元。2016年部门预算总支出2556.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12.54万元,占总支出的43.52%,项目支出1443.75万元,占总支出的56.48%。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12.54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714.0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4.18%;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200.9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8.0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97.55万元,包括退休人员工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遗嘱人员遗嘱补助等,占基本支出的17.7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项目的经费支出1443.75万元,实施的主要项目有审判法庭建设项目、领导工作经费、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等项目。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 “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数为58.83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31.03万元,降低34.53%,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砚山县“三公”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按“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控制单位支出等。  
     1、 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费年初暂不做预算安排,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数据实列支。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公务用车购置费2016年无预算安排。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84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31.03万元,比决算数减少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工作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车辆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3、 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9.99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比决算数减少(增加)0万元。主要用于完成接待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他法院来往办案、服务基层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砚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