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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缓、减、免交标准

2017-08-12 16:58:31

为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管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专门规定了司法求助条款。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该司法救助条款。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该司法救助条款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关于免交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关于减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送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关于缓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其他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